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系統將自動寄發信件通知111年環境教育時數尚不足4小時者,請務必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環境教育4小時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