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5月29日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發布
因應環境教育法(下稱本法)於106年11月29日部分條文修正,並依本法第19條第2項授權訂定「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下稱本辦法),已於107年5月29日發布。
依據本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請貴單位配合完成提報作業內容如下:
一、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至遲應於環境教育計畫執行前提報。
二、原提報之環境教育計畫,其執行內容有變動者,至遲應於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日起一個月內提報變更。
三、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日起一個月內,應提報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即登錄環境教育時數)。
四、應於每年11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提報參加對象當年度完成環境教育之時數。
五、如忘記貴單位忘記帳號密碼,請利用網站(https://elearn.epa.gov.tw/Default.aspx)首頁「忘記帳號/密碼」功能,並至信箱收取客服信件重新設定。
六、網站配合調整功能,如操作上有問題時,請參閱「系統操作手冊」。
七、規劃於107年6月在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及花蓮縣各辦理1場次環境教育增能課程,說明法規內容及網站操作,請留意相關訊息並撥冗出席。
提報期間如有網站操作相關問題,請撥02-66309988分機 129、109、434或02-23117722分機2768。如電話忙線請多加利用諮詢信箱epaelearn@gmail.com與本團隊聯繫,以加速您的提報作業。感謝 貴單位之配合,造成您的不便請多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