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及103年度環境教育計畫之申報,延長申報時間至103年2月6日止。

一、102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之申報及103年度環境教育計畫之提報,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應於103年1月31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103年1月31日(星期五)適逢農曆正月初一為放假日,為利各機關(構)、學校適應申報系統改版並有充裕申報時間,申報期限延至103年2月6日(星期四)止。
三、請各機關(構)、學校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作業。

更新日期:10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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