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系統針對「學校」類別之基本資料新增環境教育指定人員欄位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10條規定取得認證。未依第一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若貴校指定人員已依規定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請登入系統後臺點選「線上申報」再點選「單位基本資料」,輸入以下3項資訊:
1.指定人員姓名
2.身分證字號:填寫四碼或全碼字號皆可。
3.認證核准字號:請填寫證書所列完整認證字號,如臺教資(六)字第OOOOOOOOOOO-OO號或(100)環署訓證字第OOOOOOOO號。
環境教育認證人員申請細項內容請至下列網站查閱。
1.環境教育認證申辦系統
https://eecs.epa.gov.tw/front/DlZone.aspx
2.教育部綠色學校夥伴網路
http://www.greenschool.moe.edu.tw/EEArea/EEMember.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