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起取消「不提供個資之總人數填報」方式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業經民國102年9月17日環署綜字第1020079215號令修正發布,其中第11條明定環境教育實施對象,應列明員工、教師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4碼,因此自本年度開始,將取消以機關(構)總人數填報方式,請儘速更新員工名冊資料,並於法定期限前完成填報,避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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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條文,請參閱以下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18&lname=0020

更新日期:10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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